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專為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的網絡競價交易行為制定。
第二條 在交易市場組織或參與網絡競價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參與各方應仔細閱讀本規則,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委托方:在交易市場組織項目報價活動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
第四條 競價人:在交易市場進行報名、交納保證金、取得競價資格,并參與交易市場發布的競價項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
第五條 項目公告:由委托方或交易市場針對項目及報價活動所制定的,通過交易市場網站發布的關于項目概況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六條 注冊賬戶:競價人為在交易市場參與項目,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
第七條 保證金:委托方為了保證報價活動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要求競價人在其報價行為開始前針對某一項目所交納的保證款項。
第八條 優先購買權:是指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第九條 保留價:委托方設置的能夠接受的競價標的物最低(最高)成交價,具體的數額不公開顯示。
第十條 加價(減價)競價:價格上行(下行)的報價方式,即競價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遞增(依次遞減),直到最高(最低)價格成交為止。報價開始后,即進入自由報價期,競價人可以對目標標的充分報價,報價高出(低出)部分應為加價幅度的整數倍。自由報價期結束后,進入限時報價期。限時報價期由一個或多個限時報價周期組成,如限時報價周期內有人加價,則以此報價時間為新的限時報價周期起點,等待新的報價,直至某個限時報價周期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為止,當前最高(最低)報價且該報價不低于(高于)保留價的競價人即成為該標的最終受讓方。
第三章 報價活動的組織與參與
第十一條 交易市場受委托方委托負責發布項目公告,組織報價安排。委托方對項目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交易市場發現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違禁商品或發布違禁信息,有權立即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屏蔽,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競價人在參與項目競價前,應仔細閱讀本規則、須知及項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競買資格條件及相關政策法規,確保具有受讓資格。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價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第十三條 競價人在項目公告規定的咨詢展示期間內,有權及有義務了解和查驗競價標的,并對競價標的可能存在的和潛在的瑕疵作全面審查和勘驗,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競價人一旦交納了保證金,即表明接受該標的的一切現狀(包括缺陷、瑕疵等),愿意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
第十四條 競價標的均以展示的實際狀況為準,交易市場對競價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委托方及交易市場工作人員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競價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競價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競價人參考,不構成任何擔保。
第十五條 競價人在參與標的競價前應在交易市場進行用戶實名注冊,并確保其賬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競價人應對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安全負責,任何人使用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在交易市場的一切行為,均視為該競價人本人的行為。
第十六條 交易市場項目競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具備競買資格的競價人登錄系統參與交易市場所組織標的的網絡報價,并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最終受讓方。競價過程中,競價人應當認真嚴肅地進行競價,一經成交,不得撤銷。因網絡環境報價可能存在限時等不可抗原因,報價時間以服務器時間為準,報價認定以系統記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 優先購買權人有權對實時最高報價行權,同等價格下,優先購買人為最高出價方。
第十八條 競價人應當遵守競價秩序,不得阻礙交易市場進行正常的競價組織工作,不得阻擾其他競價人參與競價,更不得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其競價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報價中止、終結
第十九條 因交易市場服務器機房網絡、互聯網絡、服務器硬件或軟件等出現故障且無法及時予以修復的,交易市場有權暫停平臺服務,但應及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在報價活動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場有權中止或終結報價活動:
(一)因交易市場發生故障,暫停服務的;
(二)競價人通過交易市場指定終端參與報價活動時出現故障的;
(三)起始價、加價幅度、自由報價期結束時間或限時報價周期等設置錯誤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標的權屬不清、標的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而使報價活動產生爭議的;
(五)競價人不遵守競價秩序影響正常競價的;
(六)交易市場或委托方發現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終結報價活動的情形。
中止或終結報價的,交易市場及委托方應當及時告知交易相關方。中止競價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競價。因相關方違規造成中止或終結的,相關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章 保證金交納及退還
第二十一條 競價人將保證金及時足額交至項目公告中指定賬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到賬,否則將無法參與標的競價。
如由于最終受讓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大于違約金的,則最終受讓方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競價結束后,競價人無違約行為的,保證金將于規定時間內原路原額(不計息)退回。
第六章 結算與交割
第二十三條 項目成交后,最終受讓方應按項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價款和產權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最終受讓方應及時辦理標的交割、過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最終受讓方應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承擔標的可能發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如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對于下述原因導致的履行障礙、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內容變更等情形,交易市場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因自然災害、罷工、暴亂、戰爭、政府行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電力供應故障、通訊網絡故障等公共服務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平臺已盡善意管理的情況下,因常規或緊急的設備與系統維護、設備與系統故障、網絡信息與數據安全等因素。
第二十六條 因操作失誤、所使用的終端不符合系統需求、網絡環境異常等競價人自身原因,對競價人使用平臺上的信息或由平臺鏈接的信息,或其他與平臺鏈接的網站信息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包括直接、間接、特別或后果性的損失或損害,電腦系統之損壞或數據丟失等后果),責任均由競價人自行承擔,與交易市場及委托方無關。
第二十七條 因標的發生重大變更或遺漏應告知的事項,應以委托方在交易市場最新發布的更正、補充公告為準。競價人應及時關注委托方在交易市場發布的變更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其他適用于互聯網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免責條款,同樣適用于交易市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公告中對競價方式具體操作及流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交易各方與交易市場因本規則的履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治市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