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競價及簽訂交易合同等行為,根據交易市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市場按照公告確定的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市場的組織下進行報價,意向受讓方的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除涉及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外,交易雙方按照意向受讓方的最終報價直接簽約。
第五條 標的企業股東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七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八條 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九條 交易市場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情形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交易市場依據交易雙方申請,協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